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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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柴油机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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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柴油机燃料法规中的含硫量提案页数:第2703-2729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修订柴油机燃料法规中含硫量的提案(下称“法规提案)的目的旨在降低柴油发动机和越野车、火车以及船舶所用的设备排放出的有害排放物。为达此目的,法规提案将规定生产、进口或销售用作这些用途的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限量标准。按照2002年7月31日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公布的现行柴油机燃料法规含硫量(通报号:G/TBT/N/CAN/23),现有的此类限量只用于道路车辆用途的柴油机燃料,而对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应用未加限制。 现行的法规2006年以前对道路车辆柴油机燃料含硫量的限量标准最高为500毫克/千克(毫克/千克),然而,该限量将降低到15毫克/千克。该法规提案将提出从2007年开始对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实施相同的500毫克/千克限量要求,2010年越野车柴油机燃料的限量降低到15毫克/千克,2012年火车和船舶柴油机燃料的限量降低到15毫克/千克。这些修订对通过降低柴油发动机及设备的有害物质排放,进一步促进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该法规提案的关键组成部分如下: - 从2007年6月1日起,生产、进口在加拿大使用或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500毫克/千克; - 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加拿大销售或提供用于在加拿大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500毫克/千克; - 从2010年6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在加拿大使用或销售的越野车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15毫克/千克; - 从2010年9月1日起,在加拿大销售或提供用于在加拿大销售的越野车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15毫克/千克; - 从2012年6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在加拿大使用或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的含硫量将限定为最高15毫克/千克;销售或提供用于销售的,在火车机车或船舶上使用的柴油机燃料将保持隶属于500毫克/千克销售限量;并且 - 在北部供货区域(在柴油机燃料含硫量法规中所定义),对销售的越野车、火车或船舶柴油机燃料含硫量的500毫克/千克限量将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然而,对越野车柴油机燃料含硫量在15毫克/千克销售限量将于2011年11月30日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未陈述 拟生效日期: 2006/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12/0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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