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运输与地区性公共设施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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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所有种类的道路车辆
ICS:[{"uid":"43.040.40"}] HS:[{"uid":"8708"}] |
5. |
通报标题:审议商用车辆制动设备的法规(包括拖车)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ADR 35 商用车辆制动系统澳大利亚设计规则– ADR 38 拖车的制动系统法规影响综述– RIS ADRs 35 和 38页数:19页,20页,33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对这些法规进行审议,确保其具有相关性和成本效益,而且对安全车辆及部件的进口不会造成壁垒。澳大利亚管理着来自许多国家的商用车辆混合车队,然而原来的法规是在美国法规基础上的,此前审议做出的决议是部分的与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采用的法规协调,同意有条件的接受其作为可选标准。有条件的接受表示可能需要对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有关车辆的法规进行较小的修订,和/或再测验,使之符合澳大利亚的法规。 目前的审议是寻求通过去除有条件的接受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有关车辆法规的大多数条件,达到与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更紧密的协调。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特别是要减少因重型商用车辆制动性能低于标准造成的灾祸和伤害。除此之外,通过与由欧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5/04/01 拟生效日期: 2006/10/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11/3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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