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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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在香港出售的新防护头盔。<BR> 配备在香港出售的机动车辆上的座椅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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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更新认可的防护头盔、认可的座椅安全带的标准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自1984年颁布以来,道路交通(安全设备)法规(第374F章)规定的防护头盔要求和座椅安全带要求是国际公认的现行标准,而且海外国家一般均予以采用。中国香港将更新这些由上述法规所规定的标准。自2005年初这些最新标准生效后,制造商、代理商或进口商将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并由世界各国采用的现行标准中所更新的防护头盔要求和座椅安全带要求覆盖范围广泛。 |
7. | 目的和理由:除了将防护头盔和座椅安全带的新产品介绍引进到中国香港之外,更新这些商品的现行标准将有助于提高用户的安 |
8. | 相关文件: (a)香港法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设备)法规(第374F章);<BR>(b)英国标准6658:1985;<BR>(c) 关于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员使用的全护罩型防护头盔的日本工业标准JIS T 8133:1970-2000;<BR>(d)澳大利亚标准AS 1698-1988;<BR>(e)关于摩托车头盔的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MVSS 218 (USA);<BR>(f)1972年6月1日由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第22号ECE法规(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 21);<BR>(g)史尼尔纪念基金会。防护安全帽标准1970-2000;<BR>(h)经《1977年第2号道路车辆(国家标准)决定》(澳大利亚)认可的澳大利亚设计准则4/03;<BR>(i) 1983年10月1日在日本工业安全卫生协会(Jisha)第899号公告,和1971年8月24日在Kinshin第453号公告上公布的,由日本国土交通省为机动车辆制定的《座椅安全带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测试程序(TRIAS)31-1994;以及<BR>1977年6月28日由欧共体发布的76/541/EEC指令。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年底 拟生效日期: 2005年初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4/11/1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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