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瑞士环境、林业和园林局,空气污染监控和近红外辐射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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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柴油机客车
ICS:[{"uid":"43.080.20"}] HS:[{"uid":"8702"}] |
5. |
通报标题:有关限定装有压燃式发动机的客车粒子排放浓度指标的法令草案页数:8页 使用语言:德语和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法令草案规定在2006年1月1日其生效后,柴油机客车只有不超过最大限量为1011/千米的粒子排放浓度指标才能在瑞士市场销售和投入服务。粒子排放浓度指标新的限值适用于总量在20至500毫微米范围内的所有粒子。并且补充EURO 4粒子质量限值,直到采用EURO 5粒子数量和质量限值。所提议的瑞士粒子排放浓度指标测量程序基于ECE-GRPE“粒子测量程序(PMP)”专家小组的初步研究结果,和2004年12月31日将做出的决定性的规定。该测试必须由经认可的瑞士技术服务部门或根据相关的ECE法规或EC指令由经认可进行废气排放测试的外国技术服务部门履行。所有国外的测试报告应提交给经认可的瑞士技术服务部门,由其核实该类报告对瑞士要求的应用,而且,如有必要,可颁发符合证明。类型批准将只能在由某个经认可的瑞士技术服务部门颁发的证明的基础上才能获准。 |
7. | 目的和理由:柴油机车辆排放出高于相似大小的汽油车辆千倍以上的可吸入颗粒物。这些粒子对人的健康有影响:其可致癌、造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12/31 拟生效日期: 2006/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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