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温室效应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太阳能热水器
ICS:[{"uid":"97.100.99"}] HS:[{"uid":"8419"}] |
5. |
通报标题:《可再生能源(电能)2000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电能)2001法规(合并修订2003法规(No.1))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关于法案第5(1)部分的太阳能热水器的定义,使用太阳能加热水的设备仅指如下的太阳能热水器: (a) 在一览表7的第2部分提到的日期或时期之后或时间段; (b) 如果: (i) 容积低于700 L的设备 — 认可机构已经根据2002年8月17日生效的澳大利亚标准2712-2002给设备颁发了产品合格证的;或 (ii) 容积大于 700 L的设备: (A) 认证机构已经根据的适当的澳大利亚标准,第1.3部分提到的2002年8月27日生效的澳大利亚标准2712-2002颁发了部件合格证的; (B)设备储水桶符合澳大利亚标准1056的要求或在管理者以“带有大于700L热水储存罐的太阳能热水器的热损耗测试程序”为题出版的指南中制定的要求。该指南在条款的次款项规定时间生效。注释 在次款项(B)中提到的指南可以从可再生能源管理办公室获得,地址GPO Box 621, Canberra ACT 2601 , AGO参照AS/NZS(澳大利亚标准/新西兰标准)为太阳能热水器的质量控制机制。为确保制造商根据该标准取得其系统的合格证,只有适合澳大利亚条件的耐用型太阳能热水器是符合条件的。这些类型在一个可接受的周期内在制造、设计、性能和标签等方面确保了其品质 |
7. | 目的和理由:该澳大利亚太阳能热水器标准的目的是确保质量合格的热水在一个可以接受的周期内始终如一地提供给消费者。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12 拟生效日期: 2003/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