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联邦农业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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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烹煮过的或未烹煮过的咸肉
ICS:[{"uid":"67."}] HS:[{"uid":"ex0210"},{"uid":" ex1602"}] |
5. |
通报标题:1999年11月3日有关禁止在瑞士生产的农产品的强制性标签的法令的修改案页数:6页 使用语言:德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建议修改案要求如果烹煮过的或未烹煮过的咸肉是采用瑞士禁止的生产方法生产的,必须有生产方法的强制性标签。受该要求控制的肉食品是牛肉、猪肉、马肉、羊肉和家禽,这些畜禽的生产中使用了荷尔蒙和/或不是用于治疗目的的抗生素或其他抗菌剂(如:提高生长速度和增肥)。自2000年起,鲜肉已经受到该要求的控制(参考文献:G/TBT/Notif.99.318)。如果生产加工方法和瑞士的生产加工方法相同,则不要求此类标签。生产加工方法是否相同根据下列条件确定:(a) 出口国有相同的法律; (b)由授权机构制定的生产指南和认证程序规定了相类似的禁令(生产、加工和交易)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1998年4月29日的联邦农业法第18条 |
9. |
拟批准日期:
2003/11/26 拟生效日期: 2004/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09/1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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