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佛得角 |
2. | 负责机构:工业,贸易和能源部指定处理通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和网站地址,如适用),如果该机构或当局与上述机构不同:Direco Nacional da Indústria,Comércio e Energia OTCT信息点电话:+(238)2604800Email:benvindo.reis@mice.gov.cv或jonica.tavares@mice.gov.cv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X],2.10.1[ ],5.6.2[ ],5.7.1[ ],3.2[ ],7.2[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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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液化石油气(LPG)(协调制度编码:2711.19)HS编码:271119 ICS编码:
ICS: HS: |
5. |
通报标题:2011年1月17日第3/2011号联合命令,批准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安全条例(每个容器容量≤200立方米);页数:12 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条例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安全储存的技术要求,包括:设施的分类:-钢瓶站(≤150 dm³)和储罐站(≤200 m³)。-地埋储罐和有盖储罐之间的区别。技术要求:-安全距离(见附录表I):-属性限制的最小1.5 m。-距光源3至15 m(视容量而定)。-通风:瓶舱的永久通风(≥总表面积的2.5%)。-材料:不可燃结构(耐火≥120分钟)。强制性设备:-带垂直套管的安全阀(≥7.5 m³的储罐≥2 m)。-气体和火灾探测系统。-灭火器(ABC粉末6 kg,适用于储罐≥2.5 m³)。禁止:-储存在地窖或不通风区域。-使用直接火焰雾化器。 |
7. | 目的和理由:-公共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危险,-协调:与欧洲标准保持一致(例如1949年液化石油气),-环境:限制泄漏和污染物排放,-过渡期:现有设施符合要求的5年;环境保护;协调 |
8. | 相关文件: https://kb-wordpress.gov.cv/kb/portaria-no-3-2011/ |
9. |
拟批准日期:
2005-12-26 拟生效日期: 2005-12-26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不适用;已经生效的条例,但没有及时通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工业、商业和能源局能源服务局或场外交易信息点电话:+(238)2604800Courrier e Electronique:benvindo.reis@mice.gov.cv或jonica.tavares@mice.gov.cv https://kb-wordpress.gov.cv/kb/portaria-no-3-2011/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CPV/25_03189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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