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格林纳达 |
2. | 负责机构:格林纳达标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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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儿童福利院
ICS:[{"uid":"91.120.30:97.190"}] HS:[{"uid":"99"}] |
5. |
通报标题:批准和发执照给儿童福利院的要求页数:24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该国家标准陈述对儿童福利院进行评定和发执照的程序,也规定了正常维持这些设施的最低要求。它涉及对需护理的儿童接收有影响的儿童福利院各方面工作 |
7. | 目的和理由:为保证儿童在儿童福利院的安全,推荐其强制性的法律地位。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提意见截止日期后30天 拟生效日期: 提意见截止日期后3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3/08/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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