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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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用于安防视频监控的数字录像设备
ICS:[{"uid":"13.310"}] HS:[{"uid":"852190"}]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页数:19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文件规定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确立了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12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 +86 10 57954633 / 57954627
电子信箱: tb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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