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无线通信火灾报警系统
ICS:[{"uid":"13.220.20"}] HS:[{"uid":"842410"}]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页数:18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文件界定了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界定的火灾报警无线通信功能仅指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替代有线通信方式实现火灾报警系统各项功能的通信功能。本文件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无线通信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
8. | 相关文件: 无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12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 10 57954633/ 57954627
电子信箱:tbt@custom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