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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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净膛后的整禽,禽分割产品(禽肉、禽翅、禽腿等),禽副产品(禽头、禽脖、禽内脏、禽脚等)。 上述产品可以是不经冻结处理但经预冷处理的冰鲜产品;也可以是经冻结处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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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草案)页数:14页(包括封面和前言)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规定了对鲜、冻禽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以及标签、包装、贮存要求。技术要求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中规定了感官性状的检验方法、14项理化项目的检验方法和4项微生物项目的检验方法。标签要求:以预包装形式销售的禽产品的标签应符合国家标准(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包装要求:应使用全新的、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
7. | 目的和理由:制定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目的是保护人体健康。其中安全指标是依据危险性评估和CAC标准。 |
8. | 相关文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号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年9月30日 拟生效日期: 2003年4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年9月25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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