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 |
2. | 负责机构:印度政府卫生与家庭福利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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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在如下规则中定义的需泉水:参见2000年9月29日的通报no. G.S.R 759 (E)出版的《防止食品掺假规则2000(第6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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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防止食品掺假规则2000(第6条修订)页数:13页 使用语言:印度语和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A) 标示要求:“需泉水的每一包装应当以大写字母并采用《防止食品掺假规则1955:天然需泉水》的第36条规定的大小标示声明”。(B) 质量标准:包装需泉水应当接受印度标准局(BIS)的强制质量认证,以便符合2000年9月29日通报no. G.S.R 759(E)出版的《防止食品掺假规则2000(第6条修订)》中描述的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并符合国内产品的适用法规。 |
8. | 相关文件: 1. 防止食品掺假法案,1954;2. 防止食品掺假规定,1955;3. 印度标准局法案,1986;4. 印度标准局规则,1987。5. 印度标准局规则(认证)法规,1988。 |
9. |
拟批准日期:
2000/9/29 拟生效日期: 2001/3/29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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