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税务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酒精、酒精饮料、葡萄酒、啤酒等
ICS:[{"uid":"67.160.10"}] HS:[] |
5. |
通报标题:适于食用酒精饮料标签的代表令的通报页数:2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适于食用酒精饮料标签的代表令的通报 用于地方酒精饮料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标签必须区分为家庭使用、折扣店和免税店等。. 地方酒精饮料产品 - 用途分类必须在主要标签中指明。 - 用于家庭和折扣店的酒精饮料必须标志为“家庭使用”或“折扣店使用”,采用白字鸀底或暗蓝底色。或者采用易与主标签底色和包装箱颜色明显区分的颜色印刷。 - 用于家庭和折扣店的酒精饮料必须在主标签或附加标签上注明如下警告:“不许在饭店和酒吧中销售”。 进口酒精饮料产品 - 必须在主标签或附加标签中注明用途分类。 - 所有其它 |
7. | 目的和理由:制定酒精饮料配额贸易的法令。 |
8. |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局通报No 2002-11 (27.2.2002) |
9. |
拟批准日期:
2002/7 拟生效日期: 2002/7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2/5/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