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交通、公共工程与水利管理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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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机动车辆
ICS:[{"uid":"43.060"}] HS:[] |
5. |
通报标题:交通、公共工程与水利管理部法规No. CDJZ/WBI/2001-,修正关于允许要求(关于LPG燃料系统)的法规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关于允许要求的法规已经包括如下要求:机动车辆的LPG装置和LPG构件必须符合ECE法规No 67。目前的修正案是允许要求的法规符合法规的修正版本——ECE 法规 No 67-01。另一方面,这些要求强化了现行关于LPG成分及其它事项的要求。它们由符合最新技术发展水平的新要求组成。 |
7. | 目的和理由:荷兰已采用ECE 法令 67-01,因而,不得不给达到该法规要求的车辆(构件)办理授权证明。在该道路 |
8. | 相关文件: 关于允许要求的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2001/08/08,2001/08/15 拟生效日期: 2001/08/08,2001/08/15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1/07/3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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