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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VNM/354
2025-08-05
25-499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越南
2. 负责机构:越南卫生部食品安全管理局 地址:越南河内市巴亭郡姜渥街138A号 电话:+(84 4) 3846 4489 / +(84 4) 3846 3702 传真:+(84 4) 3846 3739 电子邮件:phapchehoinhap@gmail.com 网站:http://www.vfa.gov.vn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各种食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取代《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页数:38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一、本法草案规定了:(a)组织和个人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b)保障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质量安全的条件。(c)经营场所的条件;进出口;测试。d)事件的风险分析、预防、控制和补救。d)信息、教育和沟通。e)国家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职责。2.结构:法律草案共51条,分为11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二章组织和个人保障食品安全条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至第十条)第三章保障食品和食品配料安全质量的条件(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四章食品和食品配料经营场所的条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五章食品和食品配料的进出口(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六章食品、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广告和标签(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七章。食品、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检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八章。食品、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九章。食品信息、教育和交流(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十章。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十一章。实施规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3。主要变化:-修订和补充某些术语:保健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途食品、食品补充剂、微量营养素强化食品、小规模食品经营机构、食品配料、半成品食品、假冒食品、检测和试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补充某些政策:建立一个与国家和专业数据库互联的国家食品数据库;开发食品信息系统;并加强对电子商务、可追溯性和食品控制的管理。-增加了关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做广告和开展业务的几种严格禁止的做法。-修改和补充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明确了生产和经营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并增加了登记流通的实体的权利和责任。-确保食品和食品配料安全和质量的条件。-从事食品和食品配料业务的机构的条件。-确保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成分安全的条件。-食品的广告和标签。-食品、食品成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测试。-国家食品管理局:根据框架法建立和修订食品安全检查的责任;具体界定各部的职责;删除有关食品监管机构权力和职责的规定,由政府规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明确规定检查组的任务和职权,增加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原则、形式、时限的规定;并增加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检查重叠处理的规定。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8. 相关文件: -2010年6月17日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修订和补充第78/2025/QH15号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9. 拟批准日期: 2025-10-01
拟生效日期: 2026-07-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请将意见提交至:越南TBT咨询点,电子邮件:tbtvn@tcvn.gov.vn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越南卫生部食品安全管理局 地址:越南河内市巴亭郡竹山街135巷 邮箱:phapchehoinhap@gmail.com 传真:+(84 24) 3846 3739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VNM/25_05177_00_x.pdf
1
以下2025-08-05的信息根据越南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取代《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一、本法草案规定了:(a)组织和个人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b)保障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质量安全的条件。(c)经营场所的条件;进出口;测试。d)事件的风险分析、预防、控制和补救。d)信息、教育和沟通。e)国家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职责。2.结构:法律草案共51条,分为11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二章组织和个人保障食品安全条件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至第十条)第三章保障食品和食品配料安全质量的条件(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四章食品和食品配料经营场所的条件(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五章食品和食品配料的进出口(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六章食品、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广告和标签(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七章。食品、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检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第八章。食品、食品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九章。食品信息、教育和交流(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十章。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十一章。实施规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一条)3。主要变化:-修订和补充某些术语:保健食品、医学营养食品、特殊膳食用途食品、食品补充剂、微量营养素强化食品、小规模食品经营机构、食品配料、半成品食品、假冒食品、检测和试验。-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和补充某些政策:建立一个与国家和专业数据库互联的国家食品数据库;开发食品信息系统;并加强对电子商务、可追溯性和食品控制的管理。-增加了关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做广告和开展业务的几种严格禁止的做法。-修改和补充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明确了生产和经营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并增加了登记流通的实体的权利和责任。-确保食品和食品配料安全和质量的条件。-从事食品和食品配料业务的机构的条件。-确保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成分安全的条件。-食品的广告和标签。-食品、食品成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加工助剂的测试。-国家食品管理局:根据框架法建立和修订食品安全检查的责任;具体界定各部的职责;删除有关食品监管机构权力和职责的规定,由政府规定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明确规定检查组的任务和职权,增加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原则、形式、时限的规定;并增加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检查重叠处理的规定。

通报原文:[{"filename":"VNM354.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50805/VNM35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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