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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PKM/566
2025-08-12
25-507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和检验局(BSMI)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锂离子蓄电池(不包括废旧)(HS编码:850760);蓄电池(不包括废旧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镍镉蓄电池、镍氢蓄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HS编码:850780)
ICS:[]      HS:[{"uid":"850760;850780"}]
5. 通报标题:

电池储能系统(BESS)用二次锂电池块、电池组(模块)、电池系统法定检验要求提案;



页数:4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到2050年实现净零碳排放,预计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和储能系统将逐步进入家庭和社区。由于储能系统中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存在热失控的相关风险,BSMI建议将容量在1kWh至100kWh(含)之间的二次锂电芯块、电池组(模块)、电池系统(BESS)中使用的电池储能系统纳入强制检验范围。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合格评定程序可供申请人选择,即。产品认证(RPC)或型式认可批次检验(TABI)的注册。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环境保护
8. 相关文件: 政府公报,第031卷,第147号,日期为2025年8月6日。(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_detail.do?metaid=159216)商检法相关通知:G/TBT/N/TPKM/544 G/TBT/N/TPKM/564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电池容量在1千瓦时至20千瓦时(含):2026年7月1日。对于电池容量超过20千瓦时且不超过100千瓦时:2027年7月1日。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5年10月11日;[X]距通报60天;指定处理有关通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联系方式:WTO TBT咨询点经济部标准计量检验局编号。第4节。台湾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1号 电话:+(886-2)23431700#1566 传真:+(886-2)23431804 电子邮件:tbtenq@bsmi.gov.tw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TPKM/25_05271_00_e.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TPKM/25_05271_00_x.pdfWTO TBT咨询点,电子邮件:tbtenq@bsmi.gov.tw
1
以下2025-08-12的信息根据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电池储能系统(BESS)用二次锂电池块、电池组(模块)、电池系统法定检验要求提案;
到2050年实现净零碳排放,预计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和储能系统将逐步进入家庭和社区。由于储能系统中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存在热失控的相关风险,BSMI建议将容量在1kWh至100kWh(含)之间的二次锂电芯块、电池组(模块)、电池系统(BESS)中使用的电池储能系统纳入强制检验范围。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合格评定程序可供申请人选择,即。产品认证(RPC)或型式认可批次检验(TABI)的注册。

通报原文:[{"filename":"TPKM566_EN.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50812/TPKM566_E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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