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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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经修订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5年8月5日)使用语言:英语 页数:6 链接网址:https://www.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16%20Gazette%20250805%20%E2%80%93%20Proposal%20to%20amend%20schedule%2020%20amendment.pdf |
6. | 内容简述: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使各种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的以下最大残留限量(MRL)与其他国家有关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保持一致。在特定植物商品中的:阿菲多焦仑、布罗夫尼利、苯醚甲环唑、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阿维菌素、伊马唑、伊马吡、林脲、丙草胺、吡唑仑和四苯胺啉。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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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CAC/MRL 1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2009及其后对委员会通过或撤销的相关标准的变更
CAC/MRL 2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2009及其后对委员会通过或撤销的相关标准的变更
CAC/MRL 3外来最大残留限量(EMRL)2001及其后对委员会通过或撤销的相关标准的变更[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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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代码: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F2015L00468(有英文版)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预计2025年10月生效。[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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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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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
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8-26如下信息: 修订经修订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5年8月5日)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使各种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的以下最大残留限量(MRL)与其他国家有关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保持一致。在特定植物商品中的:阿菲多焦仑、布罗夫尼利、苯醚甲环唑、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阿维菌素、伊马唑、伊马吡、林脲、丙草胺、吡唑仑和四苯胺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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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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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使各种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的以下最大残留限量(MRL)与其他国家有关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保持一致。在特定植物商品中的:阿菲多焦仑、布罗夫尼利、苯醚甲环唑、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阿维菌素、伊马唑、伊马吡、林脲、丙草胺、吡唑仑和四苯胺啉。 |
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
3. | 覆盖的产品: 一般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修订经修订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5年8月5日)页数: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https://www.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16%20Gazette%20250805%20%E2%80%93%20Proposal%20to%20amend%20schedule%2020%20amendment.pdf |
6. | 内容简述: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使各种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的以下最大残留限量(MRL)与其他国家有关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保持一致。在特定植物商品中的:阿菲多焦仑、布罗夫尼利、苯醚甲环唑、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阿维菌素、伊马唑、伊马吡、林脲、丙草胺、吡唑仑和四苯胺啉。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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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CAC/MRL 1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2009及其后对委员会通过或撤销的相关标准的变更
CAC/MRL 2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2009及其后对委员会通过或撤销的相关标准的变更
CAC/MRL 3外来最大残留限量(EMRL)2001及其后对委员会通过或撤销的相关标准的变更[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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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新食品标准代码:https://www.legislation.gov.au/Series/F2015L00468(有英文版)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预计2025年10月生效。[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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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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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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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8-26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订经修订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5年8月5日) |
内容简述: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使各种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的以下最大残留限量(MRL)与其他国家有关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保持一致。在特定植物商品中的:阿菲多焦仑、布罗夫尼利、苯醚甲环唑、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阿维菌素、伊马唑、伊马吡、林脲、丙草胺、吡唑仑和四苯胺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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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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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澳大利亚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5-08-26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修订经修订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5年8月5日) |
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使各种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的以下最大残留限量(MRL)与其他国家有关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保持一致。在特定植物商品中的:阿菲多焦仑、布罗夫尼利、苯醚甲环唑、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阿维菌素、伊马唑、伊马吡、林脲、丙草胺、吡唑仑和四苯胺啉。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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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
2. |
通报标题:修订经修订的澳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20的提案(2025年8月5日)使用语言:英语 页数:6 链接网址:https://www.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16%20Gazette%20250805%20%E2%80%93%20Proposal%20to%20amend%20schedule%2020%20amendment.pdf |
3. | 相关方:[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
4. | 覆盖的产品: 一般食品 |
5. |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预计2025年10月生效。[ ] 贸易促进措施: |
6. | 内容简述:本提案旨在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使各种农业和兽医化学品的以下最大残留限量(MRL)与其他国家有关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保持一致。在特定植物商品中的:阿菲多焦仑、布罗夫尼利、苯醚甲环唑、二硫代氨基甲酸酯、阿维菌素、伊马唑、伊马吡、林脲、丙草胺、吡唑仑和四苯胺啉。 |
7.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和林业部GPO Box 858Canberra Act 2601电话:+(61)2 627 2 393 3
电子邮件:sps.contact@aff.gov.au网站:http://www.agriculture.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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