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荷兰 |
2. | 负责机构:住房、空间计划和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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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燃烧厂,综合锅炉厂,气体涡轮机厂,气体涡轮机和内燃机(排放限度),包括净化烟道气措施(安装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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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排放的限度(燃烧厂)的法令(环境管理A)和排放限度(燃烧厂)的法令(环境管理B)的法令(法定修订)。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法令旨在修订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A)(此后:Bees A)和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B)(此后:Bees B)。法令旨在提高对现有的小型、燃烧天燃气锅炉装置用的过渡结构中的排放物的限制。本法令包含几个对Bees A 和B的法令的修改(不是关于内容的)。这些修订在一系列领域中改善和阐明法则,并将一系列现在陈旧的参考资料更新。下列措施可以包含技术法规:第1条,C节(Bees A的48(a)条的修订)和第2条,A到D,包括(法规3.22(a),4.2.1, 4.2.2和Bees B的附录第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环境管理法案的第8.40条;环境管理法案的第8.44条;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A)(1998法案和法令公告167);排放限度(燃烧厂)法令(环境管理B)(1998法案和法令公告168)。 |
9. |
拟批准日期:
2000/11/01 拟生效日期: 2001/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0/09/06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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