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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规定电动自行车、其他二轮或三轮车须取得型式审批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1-12    阅读:10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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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脚踏车(mopeds)的零件或组件供应商在向欧盟出口时应注意,新的型式审批(type-approval)法规即将生效。这项法规就是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quadricycle)的审批和市场监督的第168/2013号规例,生效日期已定为2016年1月1日。 
        值得注意的是,第168/2013号规例也适用于所有归类在该规例第四条及附件I,预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L类车辆),包括在一个或多个阶段设计及建造者,以及为这些车辆而设计及建造的系统、部件、单独技术装置、配件和设备。 
        除时速低于25公里,额定连续马达输出不到250W的助踩式电动自行车(pedelecs)外,所有电动自行车均须取得型式审批。第168/2013号规例订明,在型式审批规则方面,电动自行车归类为L1e车型(再细分为L1e-A“动力自行车”和L1e-B“机动脚踏车”)。 
        虽然第168/2013号规例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生效,不过L1e类新车型的型式审批规则于一年后即2017年在1月1日起才生效。然而,即使是新车型,制造商可以选择立即遵守第168/2013号规例的型式审批规定。 
        若不能确定在欧盟以外进行的合格评定是否有效,则应注意生产合格审批是规例下的认证审批过程的一部分。此外,即使进口散件到欧盟成员国装配,也适用同一的型式审批程序(事实上装配是型式审批的一部分)。 
        此外,非欧盟制造商可向任何成员国审批机构取得欧盟型式审批。制造商可查核他们有意或能够合作的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如在中国者),能否委托该机构见证或进行必要的测试,并随后安排向成员国审批机构取得型式审批。 
        第168/2013号规例列出需要型式审批的组件及特性清单。不过,这些组件及特性应遵守的技术规定和测试则在3项授权规例订明。此外,欧委会第901/2014号实施规例包含了型式审批程序应使用的文件格式(例如,审批机构颁发的欧盟型式审批证书、制造商应填妥并签署的合格证书等)。 
        进行型式审批测试或监督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经由相关成员国审批机构指定。在某个成员国取得的欧盟型式审批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均有效。审批机构会发出型式审批证书,正式证明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装置已获批准。 
        其后,制造商应发出合格证书。这份文件证明所生产的车辆(或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装置)与已获批准的产品一致。 
        有关适用规定的详情如下: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的审批和市场监督的第168/2013号规例;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的审批和市场监督的行政规定的第901/2014号实施规例; 
        关于环境及推进装置性能要求,并修订附件V的第134/2014号授权规例;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审批的车辆建造及一般规定的第44/2014号授权规例;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审批的车辆功能性安全规定的第3/2014号授权规例。 
        上述4项实施规例均在不同方面对第168/2013号规例作出补充。受新规定影响的出口商应细阅所有规例,确保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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