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65提案:防晒产品中的二苯甲酮
信息来源:SGS 发布日期:2015-07-23 阅读:487次
根据2012年6月22日颁布的加州65提案,加州将二苯甲酮列为化学致癌物质。在近日加州诉讼案件中(NO. 100959)和60天的违法通知文件中,二苯甲酮(CAS RN 119-61-9)被报道在没有警示语的情况下在美国加州销售的防晒产品中使用。
符合性标准
在一项协议书中,“合格产品”应该是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检测方法 3580A 和 8270C或其他可检测二苯甲酮含量的可靠方法检测的二苯甲酮含量低于或等于12.5ppm的产品。该项协议已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该项协议书同时声明,除非产品符合要求或含有建议警示语,企业不得在加州生产或用于生产、经销或销售含二苯甲酮的产品。
产品警示语
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需包含清晰且合理的警示语,并且在明显区域、以突出、易于阅读和理解的方式标注。警示语,如“警告:该产品含加州认定的致癌物质- 二苯甲酮”,应标注在加州销售的产品包装、标签或产品上。该警示语仅适用于含一种致癌物质- 二苯甲酮的产品。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邮寄或网络销售到加州的产品。
美国 FDA 对防晒产品的要求
与欧洲国家不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将防晒产品归类为非处方(OTC)药品。防晒产品中只能使用21 CFR 352中的有效成分,且所有产品需符合FDA防晒药品标签最终条例规定。显示UVB和UVA防护的SPF值和宽波谱功能宣称与防水宣称需使用国际标准(如FDA)进行检测,以保证防晒产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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