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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对跨境电商的相关规定

信息来源:狐搜青岛    发布日期:2015-07-15    阅读:8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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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跨境电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跨境电商以备货入境模式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首先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核”;“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

        2013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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