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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对华头孢羟氨苄作出反倾销终裁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6-01-30    阅读:1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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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4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68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头孢羟氨苄(Cefadroxi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生产商/出口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Anglikang Pharmaceuticals Co., Ltd.)税率为8.61%、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11.81%,措施自2025年9月17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2941.9090项下的产品,产品用于治疗细菌引起的感染,如皮肤、咽喉、扁桃体、尿路等感染。作为仅供出口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以及符合《1969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

2025年5月21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头孢羟氨苄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9月17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21.64%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四个月。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6/01/ADC-68-FD-Notice-Cefadroxi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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