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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新指令设立烟火制品追溯制度

信息来源:RESEARCH经贸研究    发布日期:2014-05-15    阅读:10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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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4年4月17日刊登第2014/58/EU号指令,设立烟火制品追溯制度,以便识别烟火制品的生产商,为消费者提供较大的安全保障。

        追溯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欧盟的烟火制品,其中包括烟花、舞台及剧场用烟火物品,以及汽车用烟火物品,例如气袋内的气体产生器。欧盟根据第2007/23/EC号指令第18(2)(a)条的规定,设立上述追溯制度。这个制度包括注册号码以及欧盟层面的登记手续。

        首先,注册号码必须包含EC类检查证书认可签发机构的4位识别数字(XXXX),这个识别数字由欧洲委员会编配予该认可机构。其次,注册号码必须包含该烟火制品的两位分类编码(YY),有关规定载于第2007/23/EC号指令第3条 。产品分类须由生产商根据用途、目的、危险程度及噪音水平来判断。最后,注册号码必须包含上述认可机构使用的处理号码(ZZZZ…)。因此,整个注册号码的结构必须是「XXXX-YY-ZZZZ…」。认可机构必须保存一份登记册,记录所有由其签发EC类检查证书的烟火制品。根据第2014/58/EU号指令附件,登记册至少须载有以下资料:注册号码、有关证书的签发日期、生产商名称、产品类别及次级类别、生产阶段的合格组别及认可签发机构名称。认可签发机构必须保存该等注册资料至少10年。登记册须定期更新,并让公众通过互联网获取册内资料。

        根据第2014/58/EU号指令,烟火制品生产商及进口商亦须为其生产或进口的烟火制品保存一份记录,资料包括注册号码、商标名称、一般类别及次级类别,以及制造地点。烟火制品投放市场后,生产商及进口商须保存该等记录至少10年。假如生产商或进口商停止其业务活动,上述记录必须交由主管当局保管。若欧盟成员国提出合理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亦须把记录转交主管当局及市场监察部门。

        欧盟于2013年6月 28日刊登第2013/29/EU号指令,亦即第2007/23/EC号指令的修订版。该指令旨在收紧在欧盟市场发售的烟火制品的安全规例。欧盟采纳修订指令,为数个不同界别的产品建立一套共同的产品规例,可以避免这些产品的生产及进口规定出现重叠或抵触,亦有助降低烟火制品生产商及进口商的守规成本。为提高烟火制品的安全程度,修订指令规定产品须贴附更清晰的标签及使用说明。标签及使用说明必须以销售该产品的欧盟成员国语文列出。符合这些新安全规例的产品将贴附CE标记,显示该产品达到修订指令的所有要求。修订指令并要求生产商在产品上标明生产商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可以联络到该生产商的邮址。若不能在产品上显示这些资料,可以在产品的包装上列明,或于产品的随附文件中列出。

        修订指令由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至于关于追溯制度的第2014/58/EU号指令,成员国最迟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转换为国家法例。采纳追溯制度规例的国家法例,必须自2016年10月17日起实施。

更多详情参见: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欧盟商情快讯/欧盟通过新指令设立烟火制品追溯制度/baeu/sc/1/1X2ZT68A/1X09XM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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