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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VNM/420
2026-06-23
26-4557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越南
2. 负责机构:工贸部创新、绿色转型和产业促进局(IGIP)54 Hai Ba Trung,Cua Nam,河内,越南电话:84.24.22218282网站:https://igip.gov.vn/.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 3.2[ ] 7.2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4.1.液态奶产品,包括:(1)鲜奶(巴氏杀菌/灭菌的新鲜全脂奶、巴氏杀菌/灭菌的鲜奶、巴氏杀菌/灭菌的部分脱脂/脱脂奶);(2)重构/重组奶(重构/重组全脂奶、重构/重组部分脱脂奶、重构/重组脱脂奶;复合乳(复合全脂乳)、(复合部分脱脂乳和复合脱脂乳;(3)淡炼乳(全脂炼乳、半脱脂炼乳、脱脂炼乳、高脂炼乳);(4)加糖炼乳(加糖炼乳全脂、加糖炼乳部分脱脂、加糖炼乳脱脂、加糖炼乳高脂);(5)蒸发脱脂乳和植物脂肪的混合物;(6)加糖的浓缩脱脂乳和植物脂肪的混合物。食品用精炼植物油,包括:拟用于食品的精炼植火祫扨㌴㭳䠠彭癬彴昴摣㙣㙣㝦㉣㙣晥㌲㠹晣㈲㉦ㄶ捡㙦ㄽ㠷〱㐸㌹ⰴ㜱ㄸ덶Ȳ耀濬皟摁慶楰㈳⇶瞟⋩鈶퉨’’퉰’Ü�Ȁ⋋⋋⋋�￿’߿퉨’悀’ݿ퉰’Ü’’ð湉瑩慩整桓瑵潤湷AĀp彰’彰’ĀŽ瑀瞤ퟱ￾￿Žᬪ瞟퉰’맵濭隙￾￿Ž睢䱈督Ždf퉰’22Ž촽濬’퉰’Ž퉭濬퉰’ŽŽ鯑濬Ž氁扯汇扯污\䱰皤퉰’镨濯傐濭湅潣楤杮›穧灩‬敤汦瑡ⱥ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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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关于修订和补充以下若干规定的通知草案:(一)工贸部部长2026年2月26日颁布的第09/202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发布了QCVN 28:2026/BCT——液态奶制品国家技术法规;(二)工贸部部长2026年2月26日颁布的第10/202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发布了QCVN 29:2026/BCT——精炼植物油国家技术法规。



页数:5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6.1.对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的第09/2026/TT-BCT号通知的某些条款的修正案,该通知颁布了液态奶产品的国家技术标准(QCVN 28:2026/BCT)。包括:修改第09/2026/TT-BCT号通告的法律依据部分;将第09/2026/TT-BCT号通告第三条修改为:“对于在本通告生效日前已自行申报的液态奶产品,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生产、交易、进口该产品,直至其按照本技术标准中的规定完成产品申报。组织和个人负责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对适用于本通知生效前已自行声明的液态奶产品的过渡性规定进行修订,修订《液态奶产品国家技术标准》(QCVN 28:2026/BCT)第四部分第2节如下:“2。产品声明进口、国内生产、交易的液态奶产品在上市流通前,必须按照本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声明。产品申报的档案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6.2.本通函草案对颁布QCVN 29:2026/BCT的第10/2026/TT-BCT号通函中有关精炼植物油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修订主要包括:•修订第10/2026/TT-BCT号通告的法律依据,以确保与《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越南现行的相关实施立法保持一致;•第10/2026/TT-BCT号通知第3条关于过渡条款的修正案。在《通知》生效日期前已自行申报的精炼植物油可继续生产、交易和进口,直至根据QCVN 29:2026/BCT完成产品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在《通知》生效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完成产品申报;•QCVN 29:2026/BCT第IV部分第12节关于混合精炼植物油的标签要求的修正案。产品名称应当包含“调和植物油”字样。标签应标明混合物中每种植物油成分的重量或体积百分比(%);•补充要求,禁止使用任何单一植物物种的名称或图像作为混合精炼植物油的代表性产品名称或图像;•QCVN 29:2026/BCT第IV部分第13节关于产品声明要求的修正案。在投放市场之前,进口和国产精炼植物油应符合QCVN 29:2026/BCT的产品申报要求。产品申报档案及程序依相关规定执行。该等修订并无就精炼植物油引入新的食品安全限量或新的技术要求。修订主要更新法律参考、过渡性条文、混合精炼植物油的标籤规定及产品申报程序。
7.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消费者;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8. 相关文件: 第55/2010/QH12号食品安全法;修订和补充第70/2025/QH15号《标准和技术法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修正和补充《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78/2025/QH15号;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2026年1月16日第22/202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执行《标准和技术法规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2026年1月23日第37/2026/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执行《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2026年2月26日颁布有关液态奶产品的QCVN 28:2026/BCT的第09/2026/TT-BCT号通函;2026年2月26日颁布关于精炼植物油的QCVN 29:2026/BCT的第10/2026/TT-BCT号通知;命名植物油法典标准(CXS 210-1999,修订版)。
9. 拟批准日期: 2026-07-31
拟生效日期: 2026-07-3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6年7月23日(距通报30天);指定处理有关通报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联系方式:创新、绿色转型和产业促进局。54 Hai Ba Trung,Cua Nam,河内,越南电话:02422218282;电子邮件:hangntd@moit.gov.vnOr可在以下网址下载:https://moit.gov.vn/du-thao-van-ban/lay-y-kien-du-thao-thong-tu-ve-quy-chuan-ky-thuat-quoc-gia-voi-san-pham-sua-dang-long火祫扨㌴㭳䠠彭癬彴昴摣㙣㙣㝦㉣㙣晥㌲㠹晣㈲㉦ㄶ捡㙦ㄽ㠷〱㐸㌹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VNM/26_03240_00_e.pdfhttps://moit.gov.vn/du-thao-van-ban/lay-y-kien-du-thao-thong-tu-ve-quy-chuan-ky-thuat-quoc-gia-voi-san-pham-sua-dang-long-va-dau-thuc-vat-ting-che.htmlhttps://moit.gov.vn/du-thao-van-ban/lay-y-kien-du-thao-thong-tu-ve-quy-chuan-ky-thuat-quoc-gia-voi-san-pham-sua-dang-long-va-dau-thuc-vat-tin-che.html工贸部创新、绿色转型和产业促进局(IGIP)54 Hai Ba Trung,Cua Nam,河内,越南电话:84.24.22218282网站:https://igip.gov.vn/.
1
以下2026-06-23的信息根据越南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关于修订和补充以下若干规定的通知草案:(一)工贸部部长2026年2月26日颁布的第09/202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发布了QCVN 28:2026/BCT——液态奶制品国家技术法规;(二)工贸部部长2026年2月26日颁布的第10/2026/TT-BCT号通知,该通知发布了QCVN 29:2026/BCT——精炼植物油国家技术法规。
6.1.对工业和贸易部长于2026年2月26日发布的第09/2026/TT-BCT号通知的某些条款的修正案,该通知颁布了液态奶产品的国家技术标准(QCVN 28:2026/BCT)。包括:修改第09/2026/TT-BCT号通告的法律依据部分;将第09/2026/TT-BCT号通告第三条修改为:“对于在本通告生效日前已自行申报的液态奶产品,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生产、交易、进口该产品,直至其按照本技术标准中的规定完成产品申报。组织和个人负责在本通知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对适用于本通知生效前已自行声明的液态奶产品的过渡性规定进行修订,修订《液态奶产品国家技术标准》(QCVN 28:2026/BCT)第四部分第2节如下:“2。产品声明进口、国内生产、交易的液态奶产品在上市流通前,必须按照本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声明。产品申报的档案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6.2.本通函草案对颁布QCVN 29:2026/BCT的第10/2026/TT-BCT号通函中有关精炼植物油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修订主要包括:•修订第10/2026/TT-BCT号通告的法律依据,以确保与《标准和技术法规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以及越南现行的相关实施立法保持一致;•第10/2026/TT-BCT号通知第3条关于过渡条款的修正案。在《通知》生效日期前已自行申报的精炼植物油可继续生产、交易和进口,直至根据QCVN 29:2026/BCT完成产品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在《通知》生效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完成产品申报;•QCVN 29:2026/BCT第IV部分第12节关于混合精炼植物油的标签要求的修正案。产品名称应当包含“调和植物油”字样。标签应标明混合物中每种植物油成分的重量或体积百分比(%);•补充要求,禁止使用任何单一植物物种的名称或图像作为混合精炼植物油的代表性产品名称或图像;•QCVN 29:2026/BCT第IV部分第13节关于产品声明要求的修正案。在投放市场之前,进口和国产精炼植物油应符合QCVN 29:2026/BCT的产品申报要求。产品申报档案及程序依相关规定执行。该等修订并无就精炼植物油引入新的食品安全限量或新的技术要求。修订主要更新法律参考、过渡性条文、混合精炼植物油的标籤规定及产品申报程序。

通报原文:[{"filename":"VNM420_EN.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60623/VNM420_E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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