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报成员:泰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3. | 覆盖的产品: 动物产品(食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使用语言:泰语 页数:49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e.pdf |
| 6. | 内容简述: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一)或者(二)项规定的证据;(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通报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出限(LOD)的残留量。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食品中农药残留法典标准[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无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其他相关文件和提供这些文件的语言:
1.公共卫生部通报(第268号)B.E2546(2003)关于某些化学品污染的食品标准,B.E.4月21日。2546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268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2.公共卫生部通报(第269号)B.E2546(2003)关于β-激动剂化学品污染的食品标准,公元前4月21日。2546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269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3.公共卫生部通报(第299号)B.E2549(2006)关于某些化学品污染的食品标准(第2号),日期为公元前8月18日。2549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299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4.公共卫生部通报(第303号)B.E2550(2007)关于: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日期为公元前8月10日。2550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303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5.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和外推最大残留限量
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dex-texts/dbs/vetdrugs/en/
6.兽药评价注册中引用的最大残留限量
https://food.ec.europa.eu/food-safety/chemical-safety/residues-veterinary-medicinal-products_en
https://www.caa.go.jp/en/policy/standards_evaluation/residues_of_pesticides |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泰王国政府公报公布的第二天。[ ] 贸易促进措施: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7-01如下信息: 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一)或者(二)项规定的证据;(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通报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出限(LOD)的残留量。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一)或者(二)项规定的证据;(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通报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出限(LOD)的残留量。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
| 1. | 通报成员:泰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3. | 覆盖的产品: 动物产品(食品)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页数:49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e.pdf |
| 6. | 内容简述: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一)或者(二)项规定的证据;(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通报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出限(LOD)的残留量。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食品中农药残留法典标准[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无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其他相关文件和提供这些文件的语言:
1.公共卫生部通报(第268号)B.E2546(2003)关于某些化学品污染的食品标准,B.E.4月21日。2546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268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2.公共卫生部通报(第269号)B.E2546(2003)关于β-激动剂化学品污染的食品标准,公元前4月21日。2546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269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3.公共卫生部通报(第299号)B.E2549(2006)关于某些化学品污染的食品标准(第2号),日期为公元前8月18日。2549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299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4.公共卫生部通报(第303号)B.E2550(2007)关于: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日期为公元前8月10日。2550
https://food.fda.moph.go.th/food-law/announ-moph-303 (有泰语和英语版本)
5.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和外推最大残留限量
https://www.fao.org/fao-who-codexalimentarius/codex-texts/dbs/vetdrugs/en/
6.兽药评价注册中引用的最大残留限量
https://food.ec.europa.eu/food-safety/chemical-safety/residues-veterinary-medicinal-products_en
https://www.caa.go.jp/en/policy/standards_evaluation/residues_of_pesticides |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泰王国政府公报公布的第二天。[ ] 贸易促进措施: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7-01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 |
|
内容简述:
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一)或者(二)项规定的证据;(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通报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出限(LOD)的残留量。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7-01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 |
| 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一)或者(二)项规定的证据;(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通报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出限(LOD)的残留量。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1. | 通报成员:泰国 |
| 2.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含有兽药残留的食品。使用语言:泰语 页数:49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x.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THA/26_03384_00_e.pdf |
| 3. | 相关方:[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
| 4. | 覆盖的产品: 动物产品(食品) |
| 5. |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泰王国政府公报公布的第二天。[ ] 贸易促进措施: |
| 6. | 内容简述:为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通过使用泰国食品消费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修订MOPH关于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水平(MRLs)的通报。MOPH通报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 将食品中兽药残留相关法规,即:卫生部通报(2003)268号、卫生部(2003)269号、卫生部(2006)299号、卫生部(2007)303号,合并为一个文件,便于实施和执行。上述条例自通报草案施行后废止。2. 修订附件1所载的食用动物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额外的禁用物质。修订后的附件1目前包含16种禁用物质。严禁生产、进口、销售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食品;3. 修订附件2所载食品中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已对现有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审查,并制定了其他最大残留限量。修订后的附件2目前包含98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4. 最大残留限量的应用应如下:不得检出附件1规定的兽药。其他兽药,适用下列标准:(1) 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本通报附件2规定的水平;(2) 附件2中未规定的兽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食品标准联合方案)的要求;(3) 对于加工食品,残留物不得超过(1)或(2)中规定的水平。如果加工食品没有设定具体的限量,则不得超过(1)或(2)中分别为农业原料设定的限量。加工方法导致残留量高于原料中残留量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进口商应当负责提供原料中残留量符合(一)或者(二)项规定的证据;(4) 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兽药,按照附件3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测限(LOD)的残留量。附件1、附件2规定以外的兽药,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通报规定的分析方法,不得检出超过检出限(LOD)的残留量。5. 附件3中规定的测定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分析方法应构成符合国际公认原则的可靠方法,但须遵守以下规定:(1) 国家或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方法;(2) 具有适当性能特征和经验证结果的方法(验证);方法和实验室必须满足特定定量限(LOQ)要求。 |
| 7.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电子邮件:spsthailand@acfs.go.th
spsthailand@gmail.com
网站:http://www.acfs.go.th
http://www.spsthailand.acfs.go.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