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3. | 覆盖的产品: 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进出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使用语言:中文 页数:13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3387_00_x.pdf |
| 6. | 内容简述:本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海关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等整合,从进境、过境、出境三个方面明确了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有关要求,未对境外相关方提出新的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X]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X] 无
|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待定。[ ] 贸易促进措施:
|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7-01如下信息: 进出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海关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等整合,从进境、过境、出境三个方面明确了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有关要求,未对境外相关方提出新的要求。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本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海关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等整合,从进境、过境、出境三个方面明确了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有关要求,未对境外相关方提出新的要求。 |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3. | 覆盖的产品: 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 5. |
通报标题:进出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页数:13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3387_00_x.pdf |
| 6. | 内容简述:本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海关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等整合,从进境、过境、出境三个方面明确了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有关要求,未对境外相关方提出新的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X] 动物健康[ ] 植物保护[X]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X] 无
|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 12.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待定。[ ] 贸易促进措施:
|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7-01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进出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
内容简述:
本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海关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等整合,从进境、过境、出境三个方面明确了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有关要求,未对境外相关方提出新的要求。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应中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6-07-01如下信息: |
| 通报标题:进出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 本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海关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等整合,从进境、过境、出境三个方面明确了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有关要求,未对境外相关方提出新的要求。 |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通报标题:进出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使用语言:中文 页数:13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SPS/CHN/26_03387_00_x.pdf |
| 3. | 相关方:[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
| 4. | 覆盖的产品: 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
| 5. | 等效性承认的确定以及任何相关程序或法规生效的日期(年/月/日):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待定。[ ] 贸易促进措施: |
| 6. | 内容简述:本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海关检疫监管工作实际,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47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99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8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等整合,从进境、过境、出境三个方面明确了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有关要求,未对境外相关方提出新的要求。 |
| 7.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WTO/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话:+(8610)57954645
电子邮件:sps@custom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