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报成员:中国 |
| 2. | 负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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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盖的产品:新化学物质
ICS:[] HS:[{"uid":"28;29"}] |
| 5. |
通报标题:《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页数:15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 6. |
内容简述: 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登记证。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与要求、办理时限、登记证变更、注销与撤销要求、登记后跟踪管理、法律责任、关键术语定义、衔接政策等相关内容。 |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后60天 |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登记证。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与要求、办理时限、登记证变更、注销与撤销要求、登记后跟踪管理、法律责任、关键术语定义、衔接政策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