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卫署药字第0980328465号公告,订立化妆品中含有间苯二胺及其盐类(m-Phenylenediamine and its salts)成分的管理规定。
据此规定,间苯二胺及其盐类等染发成分,足以损害人体健康,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自公告日起,凡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进口及制造。持有掺用此类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须于本公告日起六个月内向卫生署办理成分变更登记,未办理者,许可证由卫生署径予公告废止。
另外,删除卫署药字第87010457号公告(卫生署1998年3月2日发布)增列的染发剂p-amino-o-cresol等三十八种成分为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的标准中的关于m-Phenylenediamine hydrochloride的第3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