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委员会审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总顾问在2009年6月4日的信函中,规定了以下的“一般用途”笔的指令:
根据CPSIA第101(a)节,铅禁令适用于含铅的儿童产品。术语“儿童产品”是指设计或针对12岁或更小的儿童消费品。因此,即使这些圆珠笔没有向12岁或更小的儿童进行销售或广告,他们也会被视为一般用途的项目。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经证实,不管是否出售到学校,绝大多数钢笔和滚珠笔并非针对儿童。“一般用途”笔不需要CPSIA的铅限制的豁免,原因是这些笔未被视为儿童产品。
大多数“新颖笔”也不能认为是针对儿童的。即使是一支彩色、装饰或点缀的笔,其彩色、装饰或点缀也不会导致它成为“儿童产品”。
因此,这些笔也无需受到CPSIA铅限制的限制。只有由CPSIA定义为“儿童产品”的笔才受CPSIA第101(a)节的限制。决定一支笔是否为“儿童产品”取决于多种特征,但该委员会建议,只有确定为“儿童产品”的笔才需要进一步评估,以评定铅含量水平。
然而,WIMA豁免请求仅询问一般用途笔,因此,总顾问信函中并无就被视为“儿童产品”的笔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