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9年7月1日起,进口商须于货物抵达欧盟前,在指定时间内以电子方式向海关当局申报货物资料。此举有助海关在货物运抵前进行风险分析,让欧盟成员国当局和欧洲委员会共用及分析风险相关资料,即安全及保安资料。货物运抵前申报,须以下列其中一种形式呈交:
入境申报概要,以电子方式送交成员国的国家系统。在这情况下,安全及保安资料与进口报关资料是分开提交的。
电子报关,包括安全及保安资料,送交成员国的进口报关系统。在这情况下,安全及保安资料与进口报关资料是一并提交的。
不论货物最终目的地是何处,海运公司亦须为所有运进欧盟海关境内的货物提交入境申报概要。
入境申报概要详情载于欧洲委员会网站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resources/upload/uments/customs/security_amendment/procedures/import_faq_en.pdf。
更多相关程序资料载于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security_amendment/procedures/index_en.htm
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业者仍可选择使用入境申报概要。假如没有提交入境申报概要,海关会在货物运抵前进行风险分析。
欧盟将于2009年7月1日推出电子报关系统,但在某些情况下,业者或许未能以电子方式报关。为处理这个问题,欧委会于2009年5月21日颁布第414/2009号规例,订明不能以电子形式提交报关概要的情况。由2009年7月1日起,若欧盟成员国海关的电脑化系统失灵,或提交申报表的人士所使用的电子系统失灵,则成员国的海关当局可以接纳纸质申报表。
在某些情况下,业者可以采用「保安及安全文件」表格提交纸质入境申报概要。有关表格样式载于第414/2009号规例附件。第414/2009号规例内容载于欧委会Eur-Lex网站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125:0006:0051: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