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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及蓄电池新法例颁布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6-11-14    阅读:8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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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2006/66/EC号指令电池指令),废除自1991年起实施的原有电池指令(91/157/EC),同时引入生产商责任及标签规定。成员国必须于2008926日前将电池指令转化为国家法例。

新电池指令扩大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新电池指令有两大目标,其一是促进环保,其二是确保欧盟本土市场妥善运作。假若进口欧盟的电池符合电池指令的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有关电池在市面出售。

重要的是,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根据电池指令,假若电器或电子设备装有电池,其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

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成员国注册。成员国应就违反电池指令订立相称及具劝阻作用的罚款,并须确保有关规例切实执行。

电池指令的条例可以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征收双重费用。装于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之内的电池,将按照《废弃电器及电子设备指令》(WEEE)的规定回收。从电器拆出的电池,回收率按新电池指令计算,并须履行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

(需要更详细信息或原文材料请致电020-84409467与本中心联系)







信息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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