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于2005年11月30日发出通报,告知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拟订了法规,将中国列入可出口加工禽类及其产品到美国的国家名单。该通报拟批准日期、拟生效日期待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23日。
通报指出,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中国的家禽加工体系符合中国家禽产品检验法和执行法规中的所有规定,因此美国允许来自中国的加工禽产品出口到美国。
这些产品是指来自符合美国进口条件的其他国家的经认证屠宰企业的家禽,在中国经认证的屠宰企业进行加工的禽类产品,而在中国国内宰杀的禽产品包括鸟类目前仍不能出口到美国。
根据这一拟订法规,所有出口到美国的来自中国的畜产品都需在美国入港处由美国食品安全检验署的检验官进行再检查。
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