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摩托车
ICS:[{"uid":"43.140"}] HS:[{"uid":"8711"}] |
5. |
通报标题:《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140页,中文)页数:140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其中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限值相当于欧盟法规No.168/2013中规定的EU4阶段的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拟生效日期: 2018年7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其中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限值相当于欧盟法规No.168/2013中规定的EU4阶段的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摩托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