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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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轻便摩托车
ICS:[{"uid":"43.140"}] HS:[{"uid":"8711"}] |
5. |
通报标题:《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页数:79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标准草案规定了轻便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以及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其中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限值相当于欧盟法规No.168/2013中规定的EU4阶段的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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