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国家药品管理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外国生产的药品。药品。
ICS:[{"uid":"11.120"}] HS:[] |
5. |
通报标题:外国药品向国家药品管理局注册/重新注册生产管理规范检验要求。页数:2 使用语言:马来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指令规定马来西亚药品管理局检验生产管理规范(GMP)对非PIC/S国家的药品生产商是强制性的,包括经药品监管合作计划(*PIC/S)缔约方检验的生产商(*PIC/S:药品监管合作计划)。 |
7. | 目的和理由: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6/07/01 拟生效日期: 新药注册:2016年7月1日,现有药品延续注册:2017年1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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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规定马来西亚药品管理局检验生产管理规范(GMP)对非PIC/S国家的药品生产商是强制性的,包括经药品监管合作计划(*PIC/S)缔约方检验的生产商(*PIC/S:药品监管合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