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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双重预注册存在的问题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3-20    阅读:8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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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预注册有意义么?
  如果一种物质已经预注册过了,再次进口时,或是属于回收物质、聚合反应中的共价键合,或物品中的有意释放物质,是否还需要再进行预注册?
  虽然问题在预注册开始前就已提出,围绕双重预注册的争议在10月份ECHA利益相关者会议上并没有得到定论。在企业仍有可能进行后预注册的情况下,企业对这个问题仍抱有疑问。
  混乱再加上缺乏准备,导致双重预注册现象令企业在11月最后几天颇为不安。

  指南文件中
  REACH法规里双重预注册似乎是强制性的。这种做法被纳入正式的指南文件下,部分收录在线导航和常见问题中。
  一个出现在RIP物品指南文件中的例子(2008年5月):
  “如果他(涉及有意释放物品的生产者/进口商)没有预注册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并且他的物质用途(还)没有被注册,则该物质在此时被视为非分阶段物质,他只有停止该物质的生产/进口,直到他自己完成注册,或等其他人注册了他的物质用途(这可能需要几年时间)!”
  单体和聚合物指南文件中的另一个例子(2008年5月):
  “如果是单体或其他分阶段物质,建议聚合物的回收者对聚合物的单体和其他物质进行预注册以享受法规第23条规定的缓冲期,即使在其他的预注册者对这些物质进行注册之后,该物质可豁免注册义务。”
  尽管在REACH官方指南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过,同样的逻辑可以适用于再次进口,以及聚合或反应后聚合物。一种物质可能会因此通过供应链而预注册多次。
  无论双重预注册是否是法规的意图值得商榷。法规文本在起草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按最初预注册的两个截止日期本可以避免大多数的问题。
  正如法规序言所说,预注册用于数据分享和联合注册卷宗的提交。因此,一些律师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双重预注册是不必要的。
  另一方面,预注册对分阶段的情况是必要的。即使在注册截止日期之前停止生产或进口,预注册也是需要的。
  潜在解决方案是:可以允许“分阶段”随供应链传递。换言之,一个物质一旦由某人进行预注册,同一供应链上的其他人就无需再对其进行预注册。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拥有完成预注册的证明。
  然而,在再次进口中依赖一条供应链的预注册会对贸易形成障碍。由于不再是“首次进口商”,后预注册对其不适用,再次进口不进行预注册可能会导致其在那条供应链中“被锁定”。如果更换原料的货源,进口商就必须立即注册。因此,监管部门将需要允许这种情况下的后预注册。否则,将可能被视为一种有利于源自欧盟的原材料的手段。
  除非有明确的系统用来验证预注册和处理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对再进口来说,双重预注册似乎是唯一可行的监管方式。
  相较之下,尽管法规有要求,对于生产过程中、改性聚合物中,或很多循环再用情况下的大部分单体,很难看到对其进行多重预注册的相应论点。

  双重预注册对SIEF起到促进还是阻碍作用?
  预注册的庞大数目中有多少双重预注册还是未知。相对2,600,000的预注册,双重预注册的数目预计会很低。
  多重预注册更加需要高效率及有效的技术,以辨别真正想进行注册的企业和只是出于“保险”考虑才进行预注册的企业。
  大批多余的预注册可能实际上是确保了适当的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的形成。
  在执行期间,在解释法规文本方面的很多异议和分歧将继续出现,尤其是当REACH法规与垂直立法出现连接时。修订法律文本有政治上的困难,选择余地也很小。
  ECHA和欧洲委员会需要辨别、沟通和调和不同意见的方法。当缺乏法律依据但需要澄清时,ECHA需要提出自己的观点。透明度和灵活性是证明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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