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最新动态临时存储类

泸州市将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四”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发布日期:2013-11-15    阅读:1166次
字体:
0

  昨日,据媒体从泸州市环保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泸州市将开始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

  依据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通告》,自今年12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四”排放标准要求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不满足“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燃料车)不得销售。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自12月1日起,外地转入我市的汽车也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国四”标准,这意味着准备从市外转入我市的二手机动车如果不达标,将不能转入我市。

  对广大车主关心的执行“国四”标准后,对在用机动车有何影响的问题,昨日,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回应表示,目前我市的在用机动车则暂不执行“国四”新标准,使用将暂不受影响。

  据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介绍,泸州市近期将执行的机动车污染排放“国四”标准,就是其中一个有力举措。新国标执行后,我市对于不符合“国四”标准要求的柴油汽车和汽油车,不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公安部门将不予登记上户。

  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我市正在积极开展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前期工作。对达不到国家规定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

  此外,泸州市今后将加大“黄标车”即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力度,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我市还将根据城区空气质量和道路拥堵情况,对部分路段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

  据悉,泸州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全面推进车用燃油油品升级工作,机动车尾气排放有望大幅削减。

本文包含附件,您需要登录后,才能查看此附件内容!
如果您还不是会员,请先注册

相关资讯

最新国外资讯
最新国内资讯
最新工作动态
最新风险预警
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