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商字第10502428260号公告,预告订定“电器及电子商品标示基准”,并废止“电器商品标示基准”及“信息、通讯、消费性电子商品标示基准”,6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电器商品标示基准”及“信息、通讯、消费性电子商品标示基准”的相关规定将实质整并于“电器及电子商品标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