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香蕉,板栗,火龙果,哈密瓜,红毛丹,苹果,西瓜,石榴,番石榴,芒果,木瓜,大枣,人参,桂圆,草莓,柑桔,橙,梨,葡萄,苹果,大蒜,菜花,大白菜,葱,姜,羽衣甘蓝,胡萝卜,葱,豆芽,常春藤葫芦,黄瓜,豇豆,豌豆,西兰花,罗勒叶,积雪草,菠菜,大白菜,苋菜,空心菜,辣椒,南瓜,番茄,茄子,马铃薯,葱,蘑菇,甜罗勒。
ICS:[{"uid":"67.080"}] HS:[{"uid":"07"},{"uid":"08"}]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某些新鲜果蔬生产加工、生产设备、存储和标签要求”。页数:17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保护消费者,公共卫生部(MOPH)现提出包括厂操作规范通报如下:•6.1 MOPH通报草案附录I显示了应按正确操作包装的某些新鲜果蔬清单;•6.2 MOPH通报草案附录II概述了包括厂操作最低要求或操作规范以确保只有安全 的果蔬可以被收集、包装和向消费者分销;•6.3附录I列出的进口此类新鲜果蔬的进口商应提供符合本通报要求的操作规范或不 低于本通报要求的其它操作规范证明;•6.4零售标签最低要求是必须清楚地显示以下内容: 1)生产商(包装厂)或进口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2)注册编号; 3)生产批次代码或编号; 此信息应显示在原容器标签上。如果此类新鲜果蔬以无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 所需信息必须清楚永久地显示在容器或托盘的标签上。否则零售商应有消费者可 以获得所需信息的记录。•6.5在本部颁通报实施前得到新鲜果蔬生产或进口许可,但不符合本部颁通报的生产 商或进口商,根据具体情况,在通报生效后1年内,提供改进措施或证明。•6.6本通报在皇家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1年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CAC/RCR 53-2003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皇家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1年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分发之后4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