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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为便携式发电机订立强制规定

信息来源:广州市TBT服务平台    发布日期:2016-12-06    阅读:21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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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便携式发电机可能会引致一氧化碳中毒,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订立强制规定,以减低有关风险。便携式发电机是以引擎驱动的机器,能把推动引擎的燃料的化学能量,转变为旋转能量,然后转成电力。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为此建议征询公众意见,到2月6日为止。委员会建议规定,手持式火花点火(SI)及第一级SI引擎的便携式发电机,加权后的一氧化碳排放率每小时不得超过75克。此外,第二级别的SI引擎单缸发动机,加权后的一氧化碳排放率每小时不得超过150克;第二级别的SI引擎双缸发动机,加权后的一氧化碳排放率每小时不得超过300克。

  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第7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颁布强制性消费品安全规范,订明对某种消费品的性能要求,或是规定产品必须标示或附有清晰及足够的警告或指示。这些性能、警告或指示规范必须是出于合理需要,旨在防止或减少不合理的风险或损害。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开始制订规则前,须就规则制订的建议发布预先通知(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就便携式发电机的规则制订发布预先通知),然后发出规则制订建议通知。

  建议规定所涉及的便携式发电机,一般是由家庭消费者购买,以便在下列情况提供电力,包括:发生紧急事件,例如风暴引致停电;在其他情况下家居电力突然中断;家居附近没有电力供应却有用电需要;以及康乐用途,例如露营或驾休闲车旅游。较重型及更强大的装置,例如3千瓦以上电力功率的装置,一般有内置轮子或可加装的轮子。

  建议的规定不覆盖以下产品,包括永久性安装的固定发动机、50赫发动机、船舶发动机、永久安装在休闲车的发动机、专门由车辆拉动的发动机、专门安装在货车车斗的发动机,以及属于焊接机一部分的发动机等。此外,以压燃式发动机(即以柴油为燃料的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亦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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