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分别向(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出口的动植物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对中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及有关动物尸体、内脏及其它家禽派生的产品检疫要求附件19的拟议修改草案(8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修改草案涉及了禁止已知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含骨肉、肉类、肉及含骨肉、家禽肉、带血肉、用于动物饲料的兽脂。及用于动物饲养的油脂、牛科、绵山羊科胚胎及精子、家养及野生活牛科、绵或山羊科或可能传播疯牛病的其它动物产品。 草案还补充了对源自尚未由(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各海关确定染有新城鸡瘟的国家的家禽肉类或家禽肉产品,在出口前经高温处理后才准予进口。肉类或肉类产品应经过70°C,至少30分钟,或80°C ,9分钟,或100°C ,1分钟的高温处理,或经过其它高温处理以保证彻底灭除新城鸡瘟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要求及附件19的修改草案,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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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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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要求及附件19的修改草案,英文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2年7月1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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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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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r>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
|
修改草案涉及了禁止已知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含骨肉、肉类、肉及含骨肉、家禽肉、带血肉、用于动物饲料的兽脂。及用于动物饲养的油脂、牛科、绵山羊科胚胎及精子、家养及野生活牛科、绵或山羊科或可能传播疯牛病的其它动物产品。 草案还补充了对源自尚未由(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各海关确定染有新城鸡瘟的国家的家禽肉类或家禽肉产品,在出口前经高温处理后才准予进口。肉类或肉类产品应经过70°C,至少30分钟,或80°C ,9分钟,或100°C ,1分钟的高温处理,或经过其它高温处理以保证彻底灭除新城鸡瘟菌。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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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r>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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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草案涉及了禁止已知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含骨肉、肉类、肉及含骨肉、家禽肉、带血肉、用于动物饲料的兽脂。及用于动物饲养的油脂、牛科、绵山羊科胚胎及精子、家养及野生活牛科、绵或山羊科或可能传播疯牛病的其它动物产品。 草案还补充了对源自尚未由(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各海关确定染有新城鸡瘟的国家的家禽肉类或家禽肉产品,在出口前经高温处理后才准予进口。肉类或肉类产品应经过70°C,至少30分钟,或80°C ,9分钟,或100°C ,1分钟的高温处理,或经过其它高温处理以保证彻底灭除新城鸡瘟菌。 |
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局 |
3. | 覆盖的产品: 分别向(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出口的动植物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对中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及有关动物尸体、内脏及其它家禽派生的产品检疫要求附件19的拟议修改草案(8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修改草案涉及了禁止已知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含骨肉、肉类、肉及含骨肉、家禽肉、带血肉、用于动物饲料的兽脂。及用于动物饲养的油脂、牛科、绵山羊科胚胎及精子、家养及野生活牛科、绵或山羊科或可能传播疯牛病的其它动物产品。 草案还补充了对源自尚未由(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各海关确定染有新城鸡瘟的国家的家禽肉类或家禽肉产品,在出口前经高温处理后才准予进口。肉类或肉类产品应经过70°C,至少30分钟,或80°C ,9分钟,或100°C ,1分钟的高温处理,或经过其它高温处理以保证彻底灭除新城鸡瘟菌。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X]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要求及附件19的修改草案,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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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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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要求及附件19的修改草案,英文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02年7月1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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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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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r>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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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7-01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对中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及有关动物尸体、内脏及其它家禽派生的产品检疫要求附件19的拟议修改草案(8页) |
内容简述:
修改草案涉及了禁止已知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含骨肉、肉类、肉及含骨肉、家禽肉、带血肉、用于动物饲料的兽脂。及用于动物饲养的油脂、牛科、绵山羊科胚胎及精子、家养及野生活牛科、绵或山羊科或可能传播疯牛病的其它动物产品。 草案还补充了对源自尚未由(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各海关确定染有新城鸡瘟的国家的家禽肉类或家禽肉产品,在出口前经高温处理后才准予进口。肉类或肉类产品应经过70°C,至少30分钟,或80°C ,9分钟,或100°C ,1分钟的高温处理,或经过其它高温处理以保证彻底灭除新城鸡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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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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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r>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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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02-07-01如下信息: |
修改草案涉及了禁止已知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进口含骨肉、肉类、肉及含骨肉、家禽肉、带血肉、用于动物饲料的兽脂。及用于动物饲养的油脂、牛科、绵山羊科胚胎及精子、家养及野生活牛科、绵或山羊科或可能传播疯牛病的其它动物产品。 草案还补充了对源自尚未由(中国)台湾的澎湖、金门及马祖各海关确定染有新城鸡瘟的国家的家禽肉类或家禽肉产品,在出口前经高温处理后才准予进口。肉类或肉类产品应经过70°C,至少30分钟,或80°C ,9分钟,或100°C ,1分钟的高温处理,或经过其它高温处理以保证彻底灭除新城鸡瘟菌。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br>Bureau of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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