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监管框架咨询文件: 中/英文: 26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6 如下信息: 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 中国香港曾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G/SPS/N/HKG/36号文通报一份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精炼监管框架咨询文件,该文件涉及对象是食品内杀虫剂控制的残留物。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是于2012年5月9日立法会上提交的。本补遗文件通知,该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经2年的宽限期后于2014年8月1日生效。 法规主要特点如下: (1) 按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方式定义“杀虫剂”及其它相关术语; (2) 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再残留限量(EMRLs)清单, 采纳Codex建议的主要MRLs /EMRLs及Codex食品分类; (3) 除食品环境卫生署(DFEH)署长认为,检测出含量并不威胁或无损于健康外,禁止进口出售未规定MRL/EMRL的相关食品; (4) 制定一个物质豁免清单; (5) 使拟定法规与杀虫剂条例项下规定的粮食作物注册使用杀虫剂(中国香港法第133章)吻合; 及 (6) 经两年宽限期后,开始执行拟定法规。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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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Centre for Food Safety (Attn: Risk Assessment Section)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43/F,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China Tel: +(852) 2867 5699 Fax: +(852) 2893 3547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法规全文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e&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中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简介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english/subleg/brief/73_brf.pdf 中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subleg/brief/73_br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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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6 如下信息: 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 中国香港曾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G/SPS/N/HKG/36号文通报一份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精炼监管框架咨询文件,该文件涉及对象是食品内杀虫剂控制的残留物。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是于2012年5月9日立法会上提交的。本补遗文件通知,该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经2年的宽限期后于2014年8月1日生效。 法规主要特点如下: (1) 按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方式定义“杀虫剂”及其它相关术语; (2) 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再残留限量(EMRLs)清单, 采纳Codex建议的主要MRLs /EMRLs及Codex食品分类; (3) 除食品环境卫生署(DFEH)署长认为,检测出含量并不威胁或无损于健康外,禁止进口出售未规定MRL/EMRL的相关食品; (4) 制定一个物质豁免清单; (5) 使拟定法规与杀虫剂条例项下规定的粮食作物注册使用杀虫剂(中国香港法第133章)吻合; 及 (6) 经两年宽限期后,开始执行拟定法规。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Centre for Food Safety (Attn: Risk Assessment Section)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43/F,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China Tel: +(852) 2867 5699 Fax: +(852) 2893 3547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法规全文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e&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中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简介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english/subleg/brief/73_brf.pdf 中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subleg/brief/73_br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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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6 如下信息: 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 中国香港曾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G/SPS/N/HKG/36号文通报一份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精炼监管框架咨询文件,该文件涉及对象是食品内杀虫剂控制的残留物。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是于2012年5月9日立法会上提交的。本补遗文件通知,该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经2年的宽限期后于2014年8月1日生效。 法规主要特点如下: (1) 按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方式定义“杀虫剂”及其它相关术语; (2) 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再残留限量(EMRLs)清单, 采纳Codex建议的主要MRLs /EMRLs及Codex食品分类; (3) 除食品环境卫生署(DFEH)署长认为,检测出含量并不威胁或无损于健康外,禁止进口出售未规定MRL/EMRL的相关食品; (4) 制定一个物质豁免清单; (5) 使拟定法规与杀虫剂条例项下规定的粮食作物注册使用杀虫剂(中国香港法第133章)吻合; 及 (6) 经两年宽限期后,开始执行拟定法规。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监管框架咨询文件: 中/英文: 26页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6 如下信息: 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 中国香港曾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G/SPS/N/HKG/36号文通报一份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精炼监管框架咨询文件,该文件涉及对象是食品内杀虫剂控制的残留物。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是于2012年5月9日立法会上提交的。本补遗文件通知,该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经2年的宽限期后于2014年8月1日生效。 法规主要特点如下: (1) 按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方式定义“杀虫剂”及其它相关术语; (2) 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再残留限量(EMRLs)清单, 采纳Codex建议的主要MRLs /EMRLs及Codex食品分类; (3) 除食品环境卫生署(DFEH)署长认为,检测出含量并不威胁或无损于健康外,禁止进口出售未规定MRL/EMRL的相关食品; (4) 制定一个物质豁免清单; (5) 使拟定法规与杀虫剂条例项下规定的粮食作物注册使用杀虫剂(中国香港法第133章)吻合; 及 (6) 经两年宽限期后,开始执行拟定法规。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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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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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Centre for Food Safety (Attn: Risk Assessment Section)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43/F,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China Tel: +(852) 2867 5699 Fax: +(852) 2893 3547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法规全文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e&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中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简介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english/subleg/brief/73_brf.pdf 中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subleg/brief/73_br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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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香港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2-06-21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监管框架咨询文件: 中/英文: 2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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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6 如下信息:
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 中国香港曾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G/SPS/N/HKG/36号文通报一份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精炼监管框架咨询文件,该文件涉及对象是食品内杀虫剂控制的残留物。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是于2012年5月9日立法会上提交的。本补遗文件通知,该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经2年的宽限期后于2014年8月1日生效。 法规主要特点如下: (1) 按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方式定义“杀虫剂”及其它相关术语; (2) 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再残留限量(EMRLs)清单, 采纳Codex建议的主要MRLs /EMRLs及Codex食品分类; (3) 除食品环境卫生署(DFEH)署长认为,检测出含量并不威胁或无损于健康外,禁止进口出售未规定MRL/EMRL的相关食品; (4) 制定一个物质豁免清单; (5) 使拟定法规与杀虫剂条例项下规定的粮食作物注册使用杀虫剂(中国香港法第133章)吻合; 及 (6) 经两年宽限期后,开始执行拟定法规。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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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Centre for Food Safety (Attn: Risk Assessment Section)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43/F,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China Tel: +(852) 2867 5699 Fax: +(852) 2893 3547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法规全文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e&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中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简介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english/subleg/brief/73_brf.pdf 中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subleg/brief/73_br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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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中国香港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2-06-21如下信息: |
应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2.06 如下信息: 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 中国香港曾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G/SPS/N/HKG/36号文通报一份香港食品内杀虫剂残留精炼监管框架咨询文件,该文件涉及对象是食品内杀虫剂控制的残留物。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是于2012年5月9日立法会上提交的。本补遗文件通知,该食品内杀虫剂残留法规经2年的宽限期后于2014年8月1日生效。 法规主要特点如下: (1) 按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的方式定义“杀虫剂”及其它相关术语; (2) 制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再残留限量(EMRLs)清单, 采纳Codex建议的主要MRLs /EMRLs及Codex食品分类; (3) 除食品环境卫生署(DFEH)署长认为,检测出含量并不威胁或无损于健康外,禁止进口出售未规定MRL/EMRL的相关食品; (4) 制定一个物质豁免清单; (5) 使拟定法规与杀虫剂条例项下规定的粮食作物注册使用杀虫剂(中国香港法第133章)吻合; 及 (6) 经两年宽限期后,开始执行拟定法规。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Centre for Food Safety (Attn: Risk Assessment Section) 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 43/F, Queensway Government Offices 66 Queensway, Hong Kong, China Tel: +(852) 2867 5699 Fax: +(852) 2893 3547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法规全文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e&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中文 "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year=2012&month=5&day=4&vol=16&no=18&gn=73&header=1&acurrentpage=12&df=1&nt=s2&agree=1&gaz_type=ls2&part=1&newfile=1&pid=" 食品内杀虫剂相关简介可从以下网站下载: 英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english/subleg/brief/73_brf.pdf 中文 http://www.legco.gov.hk/yr11-12/chinese/subleg/brief/73_br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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