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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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轻型汽车
ICS:[{"uid":"43.020"}]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页数:12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本标准第4-6章为强制性的。本部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不适用于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及仅可燃用其他单燃料的车辆。与上一版本相比增加了与限值对比情况的说明以及连续比较信息,同时变更了标识外观样式。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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