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
3. | 覆盖的产品: 家禽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中国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资格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国家。如产品源自美国屠宰家禽或其它有屠宰及对美出口家禽资格的国家,则中国目前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提出这项措施是因为该局审议了中国法律法规及执行的家禽屠宰检验系统,并确定中国家禽屠宰检验系统等效于美国依据家禽产品检验法案(PPIA)及其执行法规建立的系统。 如该规定最终确定, 中国的认证企业加工的屠宰家禽或家禽部分或其它产品就有资格出口美国。尽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法规可能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产品的国家, 但在任何产品进入美国之前,产品还须遵行美国所有、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的其它适用要求。所有这类产品要在美国入境口岸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官员的复检。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CAC/GL 53-2003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不适用于拟定法规 拟公布日期: 不适用于拟定法规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于拟定法规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7年8月15日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详细信息,请接洽: Roberta Wagner, Assistant Administrator, Office of Policy and Program Development (政策与计划发展办公室); Tel: +(202) 205 0495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美国SPS国家通报机构),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美国农业部, 农产品外销局),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国际法规标准处-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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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国家。如产品源自美国屠宰家禽或其它有屠宰及对美出口家禽资格的国家,则中国目前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提出这项措施是因为该局审议了中国法律法规及执行的家禽屠宰检验系统,并确定中国家禽屠宰检验系统等效于美国依据家禽产品检验法案(PPIA)及其执行法规建立的系统。 如该规定最终确定, 中国的认证企业加工的屠宰家禽或家禽部分或其它产品就有资格出口美国。尽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法规可能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产品的国家, 但在任何产品进入美国之前,产品还须遵行美国所有、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的其它适用要求。所有这类产品要在美国入境口岸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官员的复检。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详细信息,请接洽: Roberta Wagner, Assistant Administrator, Office of Policy and Program Development (政策与计划发展办公室); Tel: +(202) 205 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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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美国SPS国家通报机构),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美国农业部, 农产品外销局),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国际法规标准处-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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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国家。如产品源自美国屠宰家禽或其它有屠宰及对美出口家禽资格的国家,则中国目前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提出这项措施是因为该局审议了中国法律法规及执行的家禽屠宰检验系统,并确定中国家禽屠宰检验系统等效于美国依据家禽产品检验法案(PPIA)及其执行法规建立的系统。 如该规定最终确定, 中国的认证企业加工的屠宰家禽或家禽部分或其它产品就有资格出口美国。尽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法规可能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产品的国家, 但在任何产品进入美国之前,产品还须遵行美国所有、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的其它适用要求。所有这类产品要在美国入境口岸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官员的复检。 |
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 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
3. | 覆盖的产品: 家禽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中国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资格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国家。如产品源自美国屠宰家禽或其它有屠宰及对美出口家禽资格的国家,则中国目前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提出这项措施是因为该局审议了中国法律法规及执行的家禽屠宰检验系统,并确定中国家禽屠宰检验系统等效于美国依据家禽产品检验法案(PPIA)及其执行法规建立的系统。 如该规定最终确定, 中国的认证企业加工的屠宰家禽或家禽部分或其它产品就有资格出口美国。尽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法规可能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产品的国家, 但在任何产品进入美国之前,产品还须遵行美国所有、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的其它适用要求。所有这类产品要在美国入境口岸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官员的复检。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CAC/GL 53-2003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不适用于拟定法规 拟公布日期: 不适用于拟定法规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不适用于拟定法规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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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详细信息,请接洽: Roberta Wagner, Assistant Administrator, Office of Policy and Program Development (政策与计划发展办公室); Tel: +(202) 205 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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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美国SPS国家通报机构),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美国农业部, 农产品外销局),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国际法规标准处-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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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7-06-27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中国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资格 |
内容简述: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国家。如产品源自美国屠宰家禽或其它有屠宰及对美出口家禽资格的国家,则中国目前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提出这项措施是因为该局审议了中国法律法规及执行的家禽屠宰检验系统,并确定中国家禽屠宰检验系统等效于美国依据家禽产品检验法案(PPIA)及其执行法规建立的系统。
如该规定最终确定, 中国的认证企业加工的屠宰家禽或家禽部分或其它产品就有资格出口美国。尽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法规可能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产品的国家, 但在任何产品进入美国之前,产品还须遵行美国所有、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的其它适用要求。所有这类产品要在美国入境口岸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官员的复检。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详细信息,请接洽: Roberta Wagner, Assistant Administrator, Office of Policy and Program Development (政策与计划发展办公室); Tel: +(202) 205 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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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美国SPS国家通报机构),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美国农业部, 农产品外销局),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国际法规标准处-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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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7-06-27如下信息: |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拟修改家禽产品检验法规,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中国国内屠宰家禽产品的国家。如产品源自美国屠宰家禽或其它有屠宰及对美出口家禽资格的国家,则中国目前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加工产品。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提出这项措施是因为该局审议了中国法律法规及执行的家禽屠宰检验系统,并确定中国家禽屠宰检验系统等效于美国依据家禽产品检验法案(PPIA)及其执行法规建立的系统。 如该规定最终确定, 中国的认证企业加工的屠宰家禽或家禽部分或其它产品就有资格出口美国。尽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法规可能将中国列为有资格对美出口家禽产品的国家, 但在任何产品进入美国之前,产品还须遵行美国所有、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的其它适用要求。所有这类产品要在美国入境口岸接受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官员的复检。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美国SPS国家通报机构),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美国农业部, 农产品外销局),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国际法规标准处-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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