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
ICS:[{"uid":"67"}] HS:[{"uid":"16-22"}] |
5. |
通报标题:食品及相关产品可追溯性管理规定草案页数:6/7 使用语言:英语/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拟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法》第9条第4款修订“食品及相关产品可追溯性管理规定”,该法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记录的事宜及应符合可追溯制度的其它事项。 此修正案,拟加强食品安全和有效管理,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关于产品中的转基因食品原料、召回产品及内部可追溯性(例如,库存物品、丢弃物品和对溯源和追踪产品流有用的其它信息)的信息追溯制度。(拟议修正的文本在附件中以红色突出显示。)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食品安全卫生法》、《食品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企业应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及“食品及相关产品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拟按照《食品安全卫生法》第9条第4款修订“食品及相关产品可追溯性管理规定”,该法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记录的事宜及应符合可追溯制度的其它事项。 此修正案,拟加强食品安全和有效管理,要求食品企业建立关于产品中的转基因食品原料、召回产品及内部可追溯性(例如,库存物品、丢弃物品和对溯源和追踪产品流有用的其它信息)的信息追溯制度。(拟议修正的文本在附件中以红色突出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