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环保署(EPA) [1343]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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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排放。环境保护(ICS 13.020),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设备(ICS 75.180),压缩机和气动机械(ICS 23.140)。
ICS:[{"uid":"23.140"},{"uid":"13.020"},{"uid":"75.180"}] HS:[{"uid":"9890"}] |
5. |
通报标题: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保留某些要求页数:8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环保署(EPA)提出2016年6月3日联邦纪事公布的“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最终法规(2016年法规)中包含的某些要求保留2年。2017年6月5日,EPA根据清洁空气法案(CAA)公布了一项逸散性排放要求、井场气动泵标准和专业工程师关闭排气系统认证要求保留3个月的公告。EPA已经根据对这些要求的具体反对意见批准了复议。本措施讨论的保留3个月的提案,使EPA有足够的时间征求公众意见,就EPA已批准复议的具体要求问题颁布最终措施。在此期间,EPA还计划完成复议请求中涉及的逸散性排放、气动泵和专业工程师认证要求保留问题的复议程序。EPA承认,行政复议请求除了我们特别批准复议的事项以外,还包括有关这三项要求的其他问题。此外,自2016年法规颁布以来,EPA收到了许多有关这三项要求执行的问题。在复议程序中,EPA拟全面审视整个2016年法规。EPA认为,同时处理所有这些问题将为公众和受管制的群体提供关于这些要求的明确性和确定性。EPA现征求有关保留要求及其持续时间和影响的意见。EPA目前尚未就这些要求的实质性问题或其他复议规定收到意见。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2017年6月16日联邦纪事(FR)第82卷第27645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编第60部分。批准时公布在联邦纪事。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保留某些要求,2017年6月16日公布的法规提案: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06-16/html/2017-12698.htm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06-16/pdf/2017-12698.pdf 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批准重新考虑和部分保留,2017年6月5日: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06-05/html/2017-11457.htm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06-05/pdf/2017-11457.pdf G/TBT/N/USA/1030/Add.1-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2017年6月3日公布的最终法规: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6-06-03/html/2016-11971.htm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6-06-03/pdf/2016-11971.pdf 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保留某些要求,法规提案; 2017年11月8日公布的数据可用性公告作为Add.1发布: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11-08/html/2017-24344.htm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11-08/pdf/2017-24344.pdf 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某些要求保留三个月,2017年6月16日公布的法规提案: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06-16/html/2017-12473.htm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06-16/pdf/2017-12473.pdf 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新的、重建和改造的排放源排放标准:某些要求保留三个月,法规提案;2017年11月8日公布的数据可用性公告: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11-08/html/2017-24341.htm https://www.gpo.gov/fdsys/pkg/FR-2017-11-08/pdf/2017-24341.pdf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7/08/0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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