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健康促进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婴幼儿食品(HS编码:0401,0402)(ICS:67.100.10)。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HS:0401),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HS:0402)。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HS:0401),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HS:0402)。乳及加工乳制品(ICS 67.100.10)。
ICS:[{"uid":"67.100.10"}] HS:[{"uid":"0401"},{"uid":"0402"}] |
5. |
通报标题:关于制定婴儿食品信息和信息传播渠道的指导、方法、条件和详细内容的部颁通报草案页数:3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婴幼儿食品销售管理法第4条(第1款)、第16条(第2和第3款),卫生部长在与咨询了婴幼儿食品销售管理委员会之后,公布了制定婴儿食品信息和信息传播渠道的指导、方法、条件和详细内容。 1)在制定婴儿食品信息时,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每月需要的婴儿食品单位数量(罐/盒),假如专门使用配方食品喂养专门。计算应根据0-3个月(婴儿配方食品2.7公斤)和4-6个月(4.5公斤婴儿配方食品)婴儿所需配方食品的平均数量; •根据所需单位数量x零售价格估算的每月所需的婴儿食品每月成本; 给出了声明范例。 2)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必须包括关于婴儿食品的制备和使用警告,包括: •储存婴儿食品; •清洁瓶子和奶嘴; •用于混合婴儿配方食品的沸水; •丢弃吃剩的婴儿配方食品 3)由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生产的婴儿食品的信息只能在销售点作为文件发布。 4)如果孕妇、母亲、婴幼儿的家庭成员向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要求提供信息,则以下准则适用: •只向请求者提供请求的信息; •不要使用激励方法,试图让他们联系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代理商,来获取信息或交换他们的个人信息; •提供信息时,不要营销、促销或暗示与婴幼儿食品的关系。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世界卫生大会批准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决议。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