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美国司法部酒精、烟草、枪支与爆炸物管理局(ATF) [1377]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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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撞火枪托装置; 其它通过发射爆炸装药工作的枪械和类似装置(例如,运动霰弹枪和步枪,枪口装弹枪械,各种手枪和其它用于发射信号弹的装置,发射空弹药的手枪和左轮手枪,无痛苦屠宰枪,射绳枪)(HS 9303)。军事工程(ICS 95),国内安全(ICS 13.120)。
ICS:[{"uid":"13.120"},{"uid":"95"}] HS:[{"uid":"9303"}] |
5. |
通报标题:撞火枪托装置页数:16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美国司法部(该部)提出修订酒精、烟草、枪支与爆炸物管理局的法规,澄清撞火枪托、滑火装置和某些具有类似特征的装置(撞火枪托装置)是国家枪支法案1934(NFA)和枪支管制法案1968(GCA)所定义的“机枪”,因为这种装置允许半自动枪械的射击者通过一次拉动扳机来启动连续射击周期。特别是,这些装置通过自动或自我调节机构将半自动枪械转换为机枪,该机构利用半自动枪械的反冲能量使扳机能够重置并继续发射,而无需由射手对扳机进行额外的物理操纵。因此,安装有撞火枪托装置的半自动枪械能够通过扳机的单次拉动来产生自动射击。除了有限的例外情况外,主要是对于政府机构,GCA规定任何人转让或拥有机枪都是非法的,除非它在法规生效之前合法拥有。本法规提案管辖的撞火枪托装置在GCA生效日期之前并不存在,因此,如果实施本法规制定提案公告(NPRM),将属于禁止的机枪。因此,这些设备的现有拥有者须交出、销毁它们,或者使其在最终法规生效日期之后永久失效。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2018年3月29日联邦纪事(FR)第83卷第13442页;联邦法规法典(CFR)第27编第447、478和479部分。批准时公布在联邦纪事。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8/06/27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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