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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第514A章
标题 PATENTS (DESIGNATION OF PATENT OFFICES) NOTICE
类别 其他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发布部门 HONG KONG
发布日期 2002-06-01
文件编号 第514A章
标题 香港专利(专利当局的指定)公告
类别 其他
状态 有效
发布国家/区域 中国香港
发布部门 香港特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02-06-01

关于本规例的最新版本可上官网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14A

《专利(专利当局的指定)公告》
(第514章第8条)
[1997年6月27日]  1997年第367号法律公告
1.(已失时效而略去)
2.释义
在本公告中 ——
“国家知识产权局”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而职能包括就发明批予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第2号第15条)
“《欧洲专利公约》”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指1973年10月5日于慕尼黑订立的《欧洲专利批予公约》;
“欧洲专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指《欧洲专利公约》所设立并以欧洲专利局为名的欧洲专利组织的当局;
“联合王国专利局” (United Kingdom Patent Office)指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为就发明批予专利而设立的当局。
(2001年第2号第15条)
3.专利当局的指定
现根据本条例第8条指定以下的专利当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1年第2号第16条)
欧洲专利局(就根据《欧洲专利公约》而批予并指定联合王国的专利而言)
联合王国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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