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规例最新版本请上官网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C 《进出口舱单公告》 (第60章第17条) [1983年12月16日] 1.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进出口舱单公告》。 1A.本公告对《保护臭氧层条例》的适用 在本公告中 —— (a)凡提述“进口许可证”之处,均作为提述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发出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许可证;及 (b)凡提述“出口许可证”之处,均作为提述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发出的出口许可证或进出口许可证。 (2003年第33号第2条) 2.进口舱单 (1)凡与输入香港的任何货物有关的进口舱单,须由1984年1月1日起载有第(2)及(3)款所列的货物详情。 (2)如属包装货物,第(1)款所提述的详情为 —— (a)若该货物是 —— (i)由船只运载的,则为包装货物的数目、说明、总重量及总体积; (ii)由并非船只的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则为包装货物的数目、说明,以及包装货物的总重量或总体积; (b)每件包装货物所显示的识认标记或编号; (c)载于每件包装货物内的物品的说明; (d)每件包装货物的托运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每件包装货物的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f)每件包装货物装上船只、飞机或车辆的地方; (g)提单、空运提单或航空托运单上的参考编号及字母,而该等单据是就每件包装货物的托运而发给的; (h)表明货物是否为转运货物的清楚指示; (i)进口许可证编号(如属适用); (j)运载的船只、飞机或车辆的名称和抵达日期,以及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航程、航机或车辆编号; (k)货柜编号(如货物是以货柜运载的)和表明该等货柜是否为冷藏货柜的清楚指示。 (3)如属散装货物,第(1)款所提述的详情为 —— (a)若该货物是 —— (i)由船只运载的,则为货物的说明、总重量及总体积; (ii)由并非船只的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则为货物的说明和货物的总重量或总体积; (b)货物的数量(如属适用); (c)货物所显示的识认标记或编号(如属适用); (d)货物托运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货物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f)货物装上船只、飞机或车辆的地方; (g)提单、空运提单或航空托运单上的参考编号及字母,而该等单据是就货物的托运而发给的; (h)表明货物是否为转运货物的清楚指示; (i)进口许可证编号(如属适用); (j)运载的船只、飞机或车辆的名称和抵达日期,以及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航程、航机或车辆编号; (k)货柜编号(如货物是以货柜运载的)和表明该等货柜是否为冷藏货柜的清楚指示。 3.出口舱单 (1)凡与输出香港的任何货物有关的出口舱单,须由1984年1月1日起载有第(2)及(3)款所列的货物详情。 (2)如属包装货物,第(1)款所提述的详情为 —— (a)若该货物是 —— (i)由船只运载的,则为包装货物的数目、说明、总重量及总体积; (ii)由并非船只的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则为包装货物的数目、说明,以及包装货物的总重量或总体积; (b)每件包装货物所显示的识认标记或编号; (c)载于每件包装货物内的物品的说明; (d)每件包装货物的托运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出口许可证(如属适用)上报称为每件包装货物的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f)每件包装货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提单、空运提单或航空托运单上的参考编号及字母,而该等单据是就每件包装货物的托运而发给的; (h)表明货物是否为转运货物的清楚指示; (i)出口许可证编号(如属适用); (j)运载的船只、飞机或车辆的名称和离境日期,以及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航程、航机或车辆编号; (k)货柜编号(如货物是以货柜运载的)和表明该等货柜是否为冷藏货柜的清楚指示。 (3)如属散装货物,第(1)款所提述的详情为 —— (a)若该货物是 —— (i)由船只运载的,则为货物的说明、总重量及总体积; (ii)由并非船只的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则为货物的说明和货物的总重量或总体积; (b)货物的数量(如属适用); (c)货物所显示的识认标记或编号(如属适用); (d)货物托运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e)出口许可证(如属适用)上报称为货物出口商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f)货物的目的港或目的地; (g)提单、空运提单或航空托运单上的参考编号及字母,而该等单据是就货物的托运而发给的; (h)表明货物是否为转运货物的清楚指示; (i)出口许可证编号(如属适用); (j)运载的船只、飞机或车辆的名称和离境日期,以及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航程、航机或车辆编号; (k)货柜编号(如货物是以货柜运载的)和表明该等货柜是否为冷藏货柜的清楚指示。 |